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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陆桂与罗祖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罗祖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陆桂,和勃村小学幼儿园大班学生。法定代理人陆宗仁,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罗祖桂,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陆桂与被执行人罗祖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13217.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53元、执行费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