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陆桂与罗祖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罗祖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陆桂,和勃村小学幼儿园大班学生。法定代理人陆宗仁,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罗祖桂,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陆桂与被执行人罗祖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13217.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53元、执行费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