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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伍世春与攀枝花市农商银行同德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世春,攀枝花市农商银行同德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伍世春,男。被告攀枝花市农商银行同德分理处,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负责人宋曦,该分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世春与被告攀枝花市农商银行同德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世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世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世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伍世春负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