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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玉凤诉刘乃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凤,刘乃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解玉凤,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乃明,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玉凤与被告刘乃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玉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玉凤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