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玉凤诉刘乃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凤,刘乃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解玉凤,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乃明,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玉凤与被告刘乃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玉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玉凤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