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与尹英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94号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坤仪、林文结,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英文,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以下简称桂南学校)诉被告尹英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方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南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石磊及委托代理人林文结,被告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南学校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原告处,担任班主任教师一职。2014年3月,被告私自对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强行修剪头发,造成学生家长投诉。该学生家长在2015年3月再次就上述事件向学校投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学校对教师的规章制度,故将被告辞退。被告不服辞退处理,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500元。原告认为上述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次事件中,被告的行为已经逾越了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对学生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也给学生家长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原告辞退被告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桂南学校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投诉说明;2.劳动合同;3.尹英文工资发放统计情况、原告处学校职工工资结算表(以下简称工资发放统计、工资结算表);4.原告学校教师手册(以下简称教师手册);5.关于被告违反教师管理条例的处理通报(以下简称处理通报);6.通知、复函;7.送达回证、劳动仲裁裁决书。被告尹英文辩称:原告以不正当手段开除我是不合法的。2015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示一份家长的投诉说明,然后就直接辞退了被告,并没有提前通知被告。该投诉说明是原告自己写好让学生家长再抄写一遍的,被告有录音为证。学生家长投诉的事件发生在2014年2月,因学校要检查每个班级学生的仪容仪表,被告发现班上一个学生的头发不合格,被告便打电话告知学生家长,经该名学生同意后给该名学生修剪了刘海。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剪刘海一事,原告在大会上点名批评、警告了被告,被告也向家长道歉,与家长进行沟通,并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和原谅。后该学生因校车时间问题想要转学,学校却以这个理由来开除被告。综上,原告违法辞退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尹英文对其主张的事实与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2份;3.仲裁裁决书,;4.录音;5.2015年1月份工资条;6.2014年工资明细表;7.社保卡复印件;8.送达回证;9.现金发放统计情况(手写)。经审理查明:尹英文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桂南学校,担任小学部的班主任,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尹英文于2015年3月6日离职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桂南学校向其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500元;2.2015年2月寒假基本工资1300元、2015年3月1日至8月上班工资900元、班主任工资126元、教龄工资80元、学生成绩达标率工资667元、招生工资300元、代课工资20元及桂南站辅导补贴40元,共计3433元。经审理,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1165号仲裁裁决:1.桂南学校须支付尹英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500元;2.驳回尹英文其余仲裁请求。桂南学校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并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关于尹英文的离职原因。桂南学校主张因尹英文于2014年3月私自对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修剪头发,且该行为被学生家长投诉,因尹英文的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教师手册”的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以及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故其方将尹英文辞退。桂南学校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投诉说明”、“教师手册”、“处理通报”、“通知”及“复函”。“投诉说明”显示“我是三年级一班郑欣的家长,尹老师在上学期没有征得我们家长的同意强行剪掉了我女儿郑欣的头发,请学校处理”,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日。“通知”系桂南学校通知并征询该校工会是否同意解除尹英文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函”系该校工会同意解除的回复。“处理通报”显示,“鉴于尹英文老师此次违反《教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给予辞职处理,处理结果即日生效”,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6日。“教师手册”中“教师量化管理条例”部分的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载明“量化分数低于60分,给予教师解雇处理”;该条例第二章第六、七、八条显示“家长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情节轻重一次扣1-5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20分;教师与家长之间发生矛盾,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私下处理后在社会上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一次扣5至20分”。庭审时桂南学校明确“处理通报”中所载的“《教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即是“教师手册”中“教师量化管理条例”部分的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尹英文不予确认,辩称投诉说明系桂南学校先起草再交由学生家长抄写的,经其与该学生家长通话联系得知该家长只是想给学生调班;另称,“教师手册”只是开会通读,并未发放给所有教师,故不确认该手册;还称,“剪发事件”发生于2014年2月,“投诉说明”的落款时间却系2015年3月,学校间隔一年后再重复处理该事件明显不当。关于尹英文的工资情况。桂南学校称尹英文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校龄+代课费用+班主任补贴,其方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尹英文工资,不存在现金支付,并主张尹英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2.31元,并提交栏目为“实发金额”与“已扣社保”两栏的“尹英文工资发放统计情况”。尹英文确认该表的实发工资及已扣社保金额,但称班主任每月的奖励另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向本院提交“现金发放统计”及“工资明细表”拟证明其平均月工资为3519.97元。但桂南学校以该“现金发放统计”及“工资明细表”均由尹英文单方制作为由不予确认。经查,《2014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民办教育”工种中“小学教师”的中位价为410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尹英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问题。尽管桂南学校以尹英文提交的“现金发放统计”及“工资明细表”均系由尹英文单方统计、制作为由不确认尹英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19.97元,但鉴于桂南学校作为负有保管工资支付台账义务的用人单位,却未能提交尹英文的工资支付台账,致使本院无法核查尹英文离职前的平均工资;另鉴于《2014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民办教育”工种“小学教师”的中位价为4106元,高于尹英文主张的平均工资3519.97元,故本院对桂南学校的主张不予采信,并采纳尹英文的主张,认定尹英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19.97元。关于桂南学校是否须支付尹英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首先,“投诉说明”作出于2015年3月3日,桂南学校以该“投诉说明”追溯处理2014年2月或3月所发生的事情并辞退尹英文显失公平,即桂南学校对尹英文的作出辞退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桂南学校称其依照“教师手册”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辞退尹英文,该条款规定“量化分数低于60分,给予教师解雇处理”,但桂南学校并未提交尹英文的量化考核情况。因此,桂南学校辞退尹英文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尹英文的入职时间2012年2月13日与离职时间2015年3月6日,桂南学校应支付尹英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639.79元(3519.97元/月×3.5个月×2倍)。但鉴于尹英文未于法定时限内就中劳人仲案字(2015)1165号的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视尹英文同意桂南学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尹英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500元。如果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亚端书记员 许晓丹第7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