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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代俊锋与罗新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俊锋,罗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代俊锋(曾用名代晓丽),女,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新良,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罗新良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代俊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探视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新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新良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代俊锋已经探视了孩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本次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