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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0号原告刘××,无职业。被告黄××,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7083158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