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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训泽与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8号原告:王训泽,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蒲城乡西门外村,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7812146713。委托代理人:张鹏、龚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舒。被告:葛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泽与被告陆舒及被告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训泽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舒及被告葛磊银行存款人民币253.44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物,并提供产权人为担保人余芬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域天际一期2栋4单元7层2号(合同备案号:市070031378号,建筑面积:114.19平方米)和担保人胡柳清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长航·蓝晶国际(2013-002)6栋1单元29层1号(合同备案号:湖130129595号,建筑面积:138.13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训泽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陆舒及被告葛磊银行存款人民币253.4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二、查封产权人为担保人余芬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域天际一期2栋4单元7层2号(合同备案号:市070031378号,建筑面积:114.19平方米)和担保人胡柳清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长航·蓝晶国际(2013-002)6栋1单元29层1号(合同备案号:湖130129595号,建筑面积:138.13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