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严利平与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平,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初字第39号原告严利平。被告句容市公安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法定代表人吕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春,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慧,系该局民警。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文,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吴云,系句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利平与被告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