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己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