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481-1号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所住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13号院7号住宅楼下六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5907263-8。法定代表人王秋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闫永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才街49号3-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9418891-3。法定代表人冯忠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秀丽,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0元由原告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素辉审判员张柏青人民陪审员王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葛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