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陈炳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A幢6楼。法定代表人曾元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辉、许江漪,系公司职员。被告陈炳南,男,成年人。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陈炳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被告陈炳南已偿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蔡玉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