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QQ聊天工具上分别创建了上海细高跟黑丝总群、上海细高跟黑丝总1群、上海细高跟黑丝综合群、上海细高跟黑丝分群等四个主要传播色情内容的QQ群,并将被告人徐某加为上海细高跟黑丝总群、上海细高跟黑丝综合群、上海细高跟黑丝分群的管理员,每个群内成员均达到数百人。期间,王某某先后在其建立的四个群内上传了75个色情视频供人下载观看,徐某在其管理的三个群内上传了8个色情视频供人下载观看。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二名被告人上传的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文件。2015年3月6日、10日,公安人员先后至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的住处将二人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签字确认的上传淫秽视频文件目录及QQ聊天截屏照片,《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淫秽视频文件》,QQ群成员资料电脑截屏照片,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和管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并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三、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