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中共党员,无业。2007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代贵琴,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代贵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胡亚丽、白丽丽于2014年12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在南客村村南水上乐园内组织人员赌博,参与赌博人员超过20人。任增彬负责抽头,抽头归胡亚丽、白丽丽、张某甲三人所有并由三人分赃。2014年12月12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70802元。公��机关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信息及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工作证明、扣押决定书、证人吕某及祁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证言、胡亚丽、白丽丽、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赌资超过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法庭考虑的量刑情节有:张某甲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是胡亚丽打电话叫其���与赌博,并让找几个人一起参加,赌博的地方是胡亚丽找的,胡亚丽负责安排人员,所有抽头的钱都是胡亚丽一个人分配,其分得赃款3000块钱。在量刑方面其辩称是从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在此次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已将所得赃款3000元退回,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非暴力犯罪,无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不恶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胡亚丽、白丽丽(二人已判决)于2014年12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南客村村南水上乐园内组织人员赌博,参与赌博人员超过20人。由任增彬(已判决)负责抽头,抽头归胡亚丽、白丽丽、张某甲三人所有并由三人分赃。2014年12月12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场扣押赌资人民币70802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张某甲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被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亚丽供述:我知道白丽丽和娜子(张某甲)这段时间经常开局,12月11日中午11时许我给白丽丽打电话说加我一个股,我找场地,都联系人,抽头十分之一,一千元抽一百,白丽丽说行。然后我就联系一个叫“花子”,的人找场地,负责所有场地、接送人员和放哨人员。11日下午五点左右,我们在栾城南客村村南的一个院子里开局,花子安排的面包车,我和老卢、娜子、还有娜子带的男子坐车到了南客村村南的一个院子里,门口有一个游泳池。我联系了藁城的老卢,让他给我带人,其他人员主要是白丽丽和娜子联系的,玩到晚上七点钟。十一日抽头一万五千块钱。我、白丽丽和娜子每人分了4000元。12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和老白等人又到了昨天的院子开局,有人联系我过来玩。这次赌局的局长是“老白”、“娜子”和我,按照赢钱的10%进行抽头,挣钱和赔钱我们一起均分。我们以推牌九的方式赌钱。我们三人作为局长,各自叫人来赌博,没有具体分工,如果有抽头,我们三人平分,如果没有,也就是局长输了,我们三人平均摊输了的钱。2、被告人白丽丽供述:2014年12月11日下午,胡亚丽给我打电话说一起组个局,胡亚丽、我、张某甲三个人当局长组局,胡亚丽负责联系地方。11日共抽头约一万五千元左右,除了场地费两千元和给玩的人喜钱,胡亚丽、我、张某甲三个人每人应分四千元,因为我当时赢了,我要了抽头的三千元,12月12日晚上,有人联系胡亚丽或者张某甲,或者胡亚丽、张某甲叫去的人,我们没有具体的分工,最后分抽头的人��组织者,组织赌局的人也参与赌博,输了算自己的,赢了也算自己的,但抽头由局长们平分。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12月11日下午3点左右,“老胡”(胡亚丽)给我打电话对我说她在郄马组织了一个“局”让我去,我说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她就告诉我在什么地方了,并且告诉我坐面包车过去,我就坐面包车到了赌博的地点,在那里有10来个人,我只认识“老胡”和“白姐”,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他们正在用牌九赌博。当时是10打1的抽头,也就是100块钱抽10块。赌博方式是牌九押大小。12月12日下午四点多胡亚丽又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并让我叫几个人去赌博,我到了赌博的地方后,见到了“老胡”,她给了我3000元钱,虽然我没有找到人,但胡亚丽给了我3000元,她把我已经当作其中的一股,我接了胡亚丽的3000元钱,这是11日应该分的钱,也就默认入股了,我默认��是局长。这3000元钱是从抽头中分的。4、有证人吕某、祁某、冀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郑某、李某、王某戊、付某、魏某、崔某甲、朱某、胡某、常某、马某、张某乙、贾某、崔某乙、汪某证人证言,证明聚众赌博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证实:有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讯问录像、到案说明、工作证明、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告人张某甲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有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07)藁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09)藁少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有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为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是从犯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应当认定为从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具有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二、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三、涉案赌资人民币7080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判��员魏义代理审判员 刘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尚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