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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万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5月7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万载县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邀请帮手并携带油锯,到万载县康乐街道兴联村某某山场砍伐樟树一棵,又雇请车辆将该樟树运至家中锯成木料,准备用来制作摇椅。经万载县林业局鉴定,涉案樟树为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规格为蔸径40厘米,计立木蓄积0.6823立方米。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砍伐的樟树所制成的板材已由万载县森林公安局退回给樟树所有人宋某兴。上述事实,有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韩某、宋某根、宋某兴的证言,宋某兴领取樟树板材的领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万载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