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抗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世龙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世龙,石磊,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4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陈世龙。原审被告:石磊。原审原告陈世龙与原审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85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该案系虚假诉讼,存在损害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