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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学强,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笑,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