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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管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管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鸿,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理民,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现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解释施行后向仁寿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适用新解释的规定。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现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仁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文雅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