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恢裁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裘永清、尹贞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裘永清,尹贞明,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恢裁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人,住。被执行人裘永清,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执行人尹贞明,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裘永清系夫妻。委托代理人裘永清,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被执行人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45号。法定代表人裘永清,公司董事长。关于王志勇申请执行裘永清、尹贞明、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仲裁文书执行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裘永清、尹贞明、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变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