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凌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凌某,农民。被告谭某甲,农民。原告凌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凌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后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2003年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有一个男孩。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2010年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就此分居至今。2013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往来,现两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离婚后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抚养。被告谭某甲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在2002年12月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就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乙,现在被告家生活。期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原告、被告在语言上都有过激行为。2011年原、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回娘家,期间断断续续有联系,2012年7份原告到被告家捡起所属衣物离开被告家。2013年10月,原告曾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继续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分居期间联系较少,夫妻矛盾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变。原告遂于2015年7月6日,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毫无意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离婚后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抚养。另查明,因被告缺席,单方无法查明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处理生活琐事而产生纠纷,矛盾产生后,未能通过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来及时化解矛盾,致使矛盾越积越深。现双方自2012年7月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往来联系较少,且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到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在一起生活,分居生活状态未得到改变。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矛盾依然存在。夫妻二人在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形同虚设,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原、被告的各方面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现状,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凌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二、婚生男孩谭某乙离婚后随被告谭华生活并由被告谭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覃家裕代理审判员黄亮人民陪审员覃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曾德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