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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铁桩诉被告李小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铁桩,李小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523号原告魏铁桩。被告李小川。本院受理原告魏铁桩诉被告李小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铁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铁桩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小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铁桩撤回对被告李小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铁桩承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