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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08号原告石义根。委托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稳。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义根诉被告闭稳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义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闭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义根诉称,2014年9月,我与闭稳约定轮流经营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同年9月9日,我向闭稳支付了12,000元风险抵押金,并由闭稳出具收条一份。此后,闭稳以我患病为由拒绝我继续经营该出租车,并承诺一个月后返还风险抵押金。我多次进行催要,但闭稳均以在凑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闭稳向我支付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闭稳承担。被告闭稳未出庭应诉,审理中,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闭稳陈述确实收到原告石义根风险抵押金12,000元,但承诺会归还,只是由于原告石义根经常到公司投诉,导致其后来也没有再经营出租车,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希望可以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石义根在向被告闭稳支付12,000元风险抵押金后,应聘成为被告闭稳经营的出租车司机,被告闭稳出具《收条》一张,记载“今收到石义根风险抵押金壹万贰仟元整”。此后,原告石义根由于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担任该出租车司机,并要求被告闭稳退还风险抵押金12,000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石义根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收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石义根与被告闭稳对驾驶出租车达成合意,并由原告石义根支付风险抵押金,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此后,由于原告石义根的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对12,000元风险抵押金性质的约定,该款项应当是对原告石义根在驾驶出租车时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保障,在原告石义根不继续驾驶出租车后,被告闭稳应当将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退还,故原告石义根要求被告闭稳退还风险抵押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闭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石义根风险抵押金1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70元由被告闭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