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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