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