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执字第00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玉友与被执行人张少俊、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友,张少俊,宋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00589-5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友,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科文化,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河口镇。被执行人:张少俊,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宋士军,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申请执行人丁玉友与被执行人张少俊、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玉友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88000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少俊、宋士军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宋士军的工资收入,用于结算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丙华执行员 梅 辉执行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