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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瞿宏昭与李红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宏昭,李红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瞿宏昭,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李红林,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本案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宏昭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