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威力化工助剂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威力化工助剂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吕国。委托代理人周保清,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威力化工助剂厂。法定代表人张春莲。委托代理人何淼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力化工助剂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威力化工助剂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海市巨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