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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长福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权锡哲,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孔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春雷,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浦项(重庆)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违约金345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案款,其暂无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