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水松与罗定市御丰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水松,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黄庆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御丰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陈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水松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御丰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5年7月8日,上诉人吴水松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向上诉人吴水松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36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3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水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水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