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叶亲华与王雷、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亲华,王雷,高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50号原告叶亲华。被告王雷。被告高小波。原告叶亲华诉被告王雷、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亲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高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亲华诉称,2011年4月,我因病原住房在山坡上,四楼顶,想在儿子住地附近调换买房,我到锡峰房产王雷处,王雷介绍他证照齐全能解决,还讲西小山路有新建房,1年完工,但需要定金。看图纸我满意,同意王雷意见,交7万元定金,到办证时本息一次结清,签订合同1份(2011年4月8日)2012年1月,王又动员,再给他2万元,3个月,同第一次借款同日到期,两次总计9万元。有借据、公章,王雷、高小波手印、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4月8日到期,西小山路房延期,我找王雷要钱,不买房子了,可王雷从此不见我,电话不接,手下人讲王雷外出讨钱了。偶尔接电话或碰上网,王讲他搬到新浦总工会旁办公。10天后去拿钱,10天后我去找到王,又过几天再去锡峰关门,王雷、高小波去讨钱了。此后至今再未见到两被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两次借款共计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8日、2012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雷未作答辩。被告高小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被告王雷向原告叶亲华出具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借给甲方(王雷)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甲方于2012.4.8日前交付乙方,借款期限壹年正,乙方未按时将款交付甲方或者甲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每月向守约方交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支付借款数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数额。2012年1月8日,被告王雷又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借给甲方(王雷)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甲方于2012年4月8日前交付乙方,借款期限为1年,乙方未按时将款交付甲方或者甲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每月向守约方交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支付借款数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数额。上述两份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王雷签字确认,并同时盖有连云港锡峰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原告叶亲华签字确认。2012年1月8日的合同中“借款合同”下方、甲方上方空白处有高小波签字并摁手印。出具借款合同的当天,原告分别将7万元、2万元支付给王雷,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2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是原告、被告王雷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王雷,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雷应当将9万元偿还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雷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又由于合同对逾期还款约定了月20%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被告高小波的责任,由于高小波不是借款人,且原告将款项实际出借给了王雷,原告要求被告高小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高小波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亲华9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叶亲华对高小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雷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洪琛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洪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