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金昌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玉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红恩,该公司董事长。金昌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永河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昌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64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永河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