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陆威与钱忠兵、钱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威,钱忠兵,钱忠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陆威。被告钱忠兵。被告钱忠跃。本院在审理陆威诉被告钱忠兵、钱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两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