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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陆威与钱忠兵、钱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威,钱忠兵,钱忠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陆威。被告钱忠兵。被告钱忠跃。本院在审理陆威诉被告钱忠兵、钱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两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