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自鹏与杨仁和、李剑峰合伙协议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自鹏,杨仁和,李剑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汪自鹏,男。被告杨仁和,男。委托代理人康兼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自鹏与被告杨仁和、李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自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自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自鹏撤回对被告杨仁和、李剑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收取1950元,由原告汪自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红志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