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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胜法不计入刑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95号罪犯李胜法,曾用名李胜华,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法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06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月25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李胜法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不计入刑期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李胜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精神分裂症反复,其家人曾带其到长沙就诊,并于2013年5月8日送其至湖南省蓝山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9月出院,但病情没有好转。于2014年1月22日从家里出走后下落不明,其家人通过电话向当地司法所报告了情况,宁远县司法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东安监狱报告了李胜法脱管的情况,并向其家人、所在村委会下达了脱管告知书,向宁远县公安局湾井派出所发出了脱管通报函和协查函,经多方寻找未果,宁远县司法局于2014年3月8日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李胜法收监执行建议书。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3月19日下达了对罪犯李胜法的收监执行决定书,2015年4月6日东安监狱赶赴宁远县将李胜法抓捕收监。建议罪犯李胜法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5日不计入刑期,共一年十八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李胜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一年十八天的事实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关于东安监狱罪犯李胜法保外就医问题的回复、宁远县司法局对久安背村委会告知书、对社区矫正人员李胜法家属告知书、宁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通报函、关于罪犯李胜法保外就医的考察报告、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宁远县东安监狱关于李胜法决定收监的情况说明、宁远县司法局关于罪犯李胜法收监的情况说明、东安监狱对李胜法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收监处理表、评审记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胜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在脱管期间刑期应依法予以顺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胜法脱管期间的刑期一年十八天不计入执行刑期,予以顺延,即刑期自2019年8月11日起,顺延执行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馨瑶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