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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仲彬与黄恩祥、黄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彬,黄恩祥,黄真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法民小字第7号原告张仲彬,男,汉族,1970年10月生,个体户,住商城县。被告黄恩祥,男,汉族,1973年9月生,职工,住商城县。第三人黄真喜,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市民,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彬与被告黄恩祥、第三人黄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仲彬承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