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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何爱云,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