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何爱云,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