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运忠与罗加华、岳池县富发页岩砖有限公司、肖福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忠,罗加华,肖福洋,岳池县富发页岩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忠,男,68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加华,男,47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肖福洋,男,62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岳池县富发页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福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一、对被执行人肖福洋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路XX号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肖福洋在X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