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善亮、郭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善亮,郭建军,李林尚,李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官朋,该公司信贷员。被告贾善亮。被告郭建军。被告李林尚。被告李祥杰。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善亮、郭建军、李林尚、李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新旺代理审判员 刘亚利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冯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