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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斌蓉与被告崔步平、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蓉,崔步平,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吴斌蓉,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步平,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韩琴,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蓉诉被告崔步平、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斌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步平、韩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斌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吴斌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