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斌蓉与被告崔步平、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蓉,崔步平,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吴斌蓉,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步平,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韩琴,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蓉诉被告崔步平、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斌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步平、韩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斌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吴斌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