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35-1号原告高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