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雪东、于爱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雪东,于爱静,刘建明,杜海芝,杜新军,杜永芝,杜胜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24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杜雪东,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于爱静,女,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建明,男,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杜海芝,男,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杜新军,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杜永芝,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杜胜芝,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雪东、于爱静、刘建明、杜海芝、杜新军、杜永芝、杜胜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书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雪东、于爱静、刘建明、杜海芝、杜新军、杜永芝、杜胜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书芝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杜雪东、于爱静、刘建明、杜海芝、杜新军、杜永芝、杜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杜雪东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