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顾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华,顾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李美华。委托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宝玲,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诉被告顾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李美华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