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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磊诉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镜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磊,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锐,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许世祥,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长。原告王磊诉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以与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何 俊审 判 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操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