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4号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俞翠凤。委托代理人:蒋炜,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明。委托代理人:旷小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金泰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630元,由原告惠州信华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邓继荣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