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