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