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孟兴才与苏州新视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兴才,苏州新视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孟兴才。委托代理人马永霞,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视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26-6号F355-356。法定代表人刘俊烽。原告孟兴才诉被告苏州新视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苏州新视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兴才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3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63元,由原告孟兴才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