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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屏山县新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解冻)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新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新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法定代表人曹明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公司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屏山县新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本院作出(2015)屏山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5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