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广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田广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滨河大街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启旺,董事长。被告田广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广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9.00元,减半收取1184.5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