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志新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志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茹芸,该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杨志新。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宏业审判员 贺静芳审判员 吴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麦名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