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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50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南方,陈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南方,陈慧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5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何南方,男,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1992()。被告:陈慧芬,女,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5753()。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南方、陈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永峰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