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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良金、张绍启等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良金,张绍启,杨书贵,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江行初字第159号原告邹良金。原告张绍启。原告杨书贵。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桐子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健。委托代理人刘雨竹。原告邹良金、张绍启、杨书贵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良金、杨书贵、张绍启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良金、杨书贵、张绍启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良金、杨书贵、张绍启负担。审 判 长  马天友审 判 员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甘 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