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泽宁与王江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宁,王江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王泽宁。被告王江稳。原告王泽宁与被告王江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