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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泽宁与王江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宁,王江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王泽宁。被告王江稳。原告王泽宁与被告王江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源:百度搜索“”